EMC易倍海螺新材(000619):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原标题:海螺新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线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海螺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月 30 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重大事项补充核查的基础上,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内、近三年及一期”指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 2023年 1-6月,“报告期末”指 2023年 6月 30日。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问询函》问题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螺集团”)。截至 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79,065.59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海螺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是否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或同意,如是,说明审批条件、程序、进展及预计审批通过的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否,说明具体原因;(2)结合发行对象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负债情况、质押情况、历史失信情况等EMC易倍,说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后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如是,请说明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的风险,及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应措施;(3)明确本次发行价格、股数,认购对象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4)结合未来三年发行人资金缺口的具体计算过程、日常运营需要、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一、海螺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是否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或同意,如是,说明审批条件、程序、进展及预计审批通过的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否,说明具体原因。
(一)海螺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是否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或同意
根据安徽省国资委于 2022年 11月 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国资法规[2022]143号)之“一、对各省属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第七条的规定,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同时,经核查安徽省国资委网站发布的《省属企业名录》
本次发行前后,海螺集团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安徽省国资委。因此,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国有股东认购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事项属于授权放权清单内的省属企业审批事项,海螺集团有权审批本次认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属企业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其自身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事项,并具有相应的实践案例,举例如下:1、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18,以下称“江淮汽车”)于2021年向控股股东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江汽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江汽控股系安徽省省属企业EMC易倍,该次发行,江汽控股认购江淮汽车发行股票未导致江淮汽车控股权转移。2021年 5月 7日,江淮汽车收到控股股东江汽控股关于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江汽控股审批其自身认购江淮汽车发行股票事项。2、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63,以下称“皖维高新”)于 2021年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包括控股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皖维集团”)在内的交易方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同时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皖维集团系安徽省省属企业,该次发行,皖维集团认购皖维高新发行股票未导致皖维高新控股权转移。2022年 3月 14日,皖维集团出具《关于皖维高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项的批复》,皖维集团审批其自身认购皖维高新发行股票等相关事项。
同时,其他地区也存在与本次审批国有股东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相类似的案例,举例如下:1、2021年 5月 14日,四川省省属企业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四川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被授权单位,审批其所控制的四川交投实业有限公司等国有股东认购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40,简称“蜀道装备”)发行股票的事项。2、2022年 8月 12日,北京市市管国企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被授权单位,审批其所控制的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股东认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33,简称“北汽蓝谷”)发行股票的事项。
就本次发行认购事项,发行人会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现场走访并咨询了安徽省国资委,根据相关人员的回复,海螺集团就本次发行认购事项有权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自行审批。
综上,海螺集团作为安徽省省属企业及安徽省国资委授权单位,有权审批其本次认购发行股票事项。
(二)海螺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审批条件、程序、进展及审批通过的时间 如上所述,海螺集团有权自行审批其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事项。2023年 1月 4日,海螺集团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发行及海螺集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2023年 3月 24日,海螺集团出具了《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安海函[2023]82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同意海螺集团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1、查阅发行人与海螺集团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及《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预案及修订稿、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决议、公告等文件;
2、查阅发行人发布的《2022年度报告》及《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的公告》;
3、登陆安徽省国资委官网()查阅《关于印发的通知》及《省属企业名录》; 4、查阅海螺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文件和海螺集团出具的《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安海函[2023]82号);
5、访谈安徽省国资委,就海螺集团参与本次认购的审批程序和审批主体予以核实;
海螺集团作为安徽省国资委认定的省属企业和授权单位,有权自行审批其本次认购发行股票的事项。海螺集团已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安海函[2023]82号),同意海螺集团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履行了必要的国资监管审批程序。
(GB/T4754-2017),公司塑料制品所处行业为“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类别下的“C2922塑料板、管、塑料制造”;铝型材所处行业为“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类别下的“铝压延加工(C3252)”;SCR脱硝催化剂产品所处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类别下的“C3529 其他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3)发行人已建、拟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4)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一、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型材、铝型材、门窗、SCR 脱硝催化剂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塑料型材应用生产以及自行生产的塑料门窗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之“十九、轻工:第 4条“新型塑料建材(高气密性节能塑料窗……”以及“二十一、建筑:第 8条“节能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等类别;SCR脱硝催化剂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之“四、电力:18、火力发电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及低温催化剂开发生产”以及“十四、机械:第 55条“大气污染治理装备: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超低排放成套技术装备;钢铁炉窑烟气细颗粒物预荷电袋式除尘技术装备;焦炉烟气 SDA脱硫+SCR脱硝技术装备” 等类别。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负责人就答记者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综上,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列示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名单,发行人主要产品塑料型材、铝型材、门窗、SCR脱硝催化剂等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 2016年第 50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做好 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 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全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经核查并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发行人主要产品塑料型材、铝型材、门窗、SCR脱硝催化剂等,均不属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
综上,发行人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经比对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以下称“《环保名录》”)并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发行人主要产品不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发行人已建、拟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一)发行人已建、拟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家层面关于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的主要文件及相关内容如下: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按省、自治 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 制目标,对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监督考核。把节能 指标纳入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等绩效评价指标体 系,引导转变发展理念。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 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动重点 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科 学技术部、中 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 统计局、证监 会
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 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 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 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开展重点 用能单位“百千 万”行动有关事 项的通知》(发 改环资[2017]1909
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包 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 等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 2015年综 合能源消费量 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指定的 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以 上不满 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EMC易倍,纳入“百千 万”行动实施范围。 全国能耗最高的一百家重点用能单位(简称“百 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 2015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 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报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审核并确定“百家”企业名单。 能耗较高的一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简称“千家” 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从本地区 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确定。 “百家”“千家”企业以外的其他重点用能单位 (简称“万家”企业),原则上由地市级(包括 特殊情况下的区、县或县市级,下同)人民政府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 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 点用能单位纳入“万家”企业名单。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 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 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 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 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 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EMC易倍,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 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 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 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 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 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 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 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 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 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 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 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 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 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 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 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 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 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 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 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 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 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 等量减量替代。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节 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实行 闭环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各地方坚决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机关需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进行审查。
2、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已建、拟建、在建项目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已建、拟建、在建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情况如下:
否,项目核准(备 案)时间早于《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开始实施时 间,无需取得。
芜湖经济技术开 发区经济贸易发 展局于 2023年 7 月 18日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 已建项目的主要 能源资源的消耗
年产 2万吨优质 PVC混合料及年 产 2万吨优质双 色共挤型材生产 线项目
年产 2万吨优质 PVC混合料及年 产 2万吨 PVC- PMMA共挤型材 生产线项目
年产 2万吨优质 PVC混合料及年 产 2万吨优质双 色共挤型材生产 线项目
年产 2万吨优质 PVC混合料及年 产 2万吨优质双 色共挤型材生产 线项目
年产 2万吨优质 PVC混合料及年 产 2万吨优质美 式型材生产线项 目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是,已于 2023年 4月 12日取得芜 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关于海螺资源 5 万吨/年 SCR脱硝 催化剂循环再利用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的审查意见》。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发区经济贸易发 展局于 2023年 7 月 18日出具证 明,确认海螺门 窗已建项目的主 要能源资源的消 耗情况符合能源 消费“双控”和 其他能源监管要 求。
否,项目核准(备 案)时间早于《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开始实施时 间,无需取得。
芜湖经济技术开 发区经济贸易发 展局于 2023年 7 月 18日出具证 明,确认海螺装 备已建项目的主 要能源资源的消 耗情况符合能源 消费“双控”和 其他能源监管要 求。
年产 6000套铝 材模具项目(实 际建成年产 3000 套铝材模具)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是,已于 2021年 10月 27日取得长 春市发展改革委出 具的《长春市发展 改革委关于长春海 螺型材有限责任公 司年产 4万吨优质 塑料型材项目节能 状况评价报告的审 查意见》(长发改 审批字[2021]210 号)。
农安县发展和改 革局于 2023年 7 月 17日出具证 明,确认长春海 螺已建项目的主 要能源资源的消 耗情况符合能源 消费“双控”和 其他能源监管要 求。
是,因项目建设时 间较早,且发行人 于 2020年收购天 河环境后相关负责 人员变动,节能审 查意见文件丢失。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保定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经济发 展改革局于 2023 年 7月 18日出 具证明,确认天 河环境已建项目 的主要能源资源
员会经济发展改革 局于 2023年 7月 18日出具证明, 确认天河环境已 建、在建和拟建项 目满足所在地能源 消费双控的相关要 求,均已按相关规 定履行取得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意见的程序。
是,已于 2014年 2月 24日取得保 定市节能监察中心 出具的《天河(保 定)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脱硝平板式催 化剂生产项目节能 评审报告》(保能 评字 2014[012] 号)。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年产 10万吨铝 型材成品加工项 目(一期年产 5 万吨铝型材成品 加工项目)
是,已于 2021年 10月 19日取得登 封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出具的《关于 河南中恒美新材料 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吨铝型材成品加 工项目能源利用分 析报告的核查意 见》(登发改 [2021]22号)。
登封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于 2023 年 7月 17日出 具证明,确认海 螺嵩基在该单位 县区内所建项目 满足所在地能源 消费双控的相关 要求。
年产 10万吨铝 型材成品加工项 目(二期年产 2 万吨光伏边框及 支架铝型材项 目)
是,已于 2022年 5月 23日取得登 封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出具的《登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对河南海螺 嵩基新材料有限公 司二期年产 2万吨 光伏边框及支架铝 型材项目节能报告 的审查意见》(登 发改审[2022]26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登封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于 2023 年 7月 17日出 具证明,确认慧 博门窗在该单位 县区内所建项目 满足所在地能源 消费双控的相关 要求。
是,已于 2012年 9月 19日取得宁 波市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宁波海螺塑料型 材有限责任公司年 产 4万吨塑料门窗 型材迁建项目节能 审查的批复》(甬 经信法规 [2012]290号)。
宁波市奉化区发 展和改革局于 2023年 7月 18 日出具证明,确 认宁波海螺已建 项目的主要能源 资源的消耗情况 符合能源消费 “双控”和其他 能源监管要求。
否,项目核准(备 案)时间早于《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开始实施时
乌鲁木齐经济技 术开发区(乌鲁 木齐市头屯河 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于 2023
年 7月 24日出 具证明,确认新 疆海螺已建项目 的主要能源资源 的消耗情况符合 能源消费“双 控”和其他能源 监管要求。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皮山县商务和工 业信息化局于 2023年 7月 24 日出具证明,确 认和田海螺已建 项目的主要能源 资源的消耗情况 符合能源消费 “双控”和其他 能源监管要求。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庆云县发展和改 革局于 2023年 7 月 17日出具证 明,确认德州海 螺已建项目的主 要能源资源的消 耗情况符合能源 消费“双控”和
是,已于 2014年 5月 3日取得宝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出具的《宝鸡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宝鸡海螺型材 有限责任公司
岐山县发展和改 革局于 2023年 7 月 21日出具证 明,确认宝鸡海 螺已建项目的主 要能源资源的消 耗情况符合能源 消费“双控”和 其他能源监管要 求。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日出具证明,确 认成都海螺已建 项目的主要能源 资源的消耗情况 符合能源消费 “双控”和其他 能源监管要求。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是,已于 2021年 8月 16日取得大 邑县经济科技和信 息化局出具的《大 邑县经济科技和信 息化局关于成都海 螺型材有限责任公 司年产 2万吨铝合 金型材生产线技术 改造项目节能报告 的审查意见》(大 经科信发[2021]18 号)。
宾市工业园区管理 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广西海螺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年产 3.2 万 m3(首期 1.5 万 m3)SCR 脱硝 催化剂项目节能报 告的批复》(来工 委节能字[2021]3 号)。
2023年 7月 17 日出具证明,确 认广西海螺已建 项目的主要能源 资源的消耗情况 符合能源消费 “双控”和其他 能源监管要求。
是,已于 2022年 10月 11日取得来 宾市工业园区管理 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广西海螺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 2万 m 3/年 SCR脱硝催 化剂循环再利用项 目节能报告的批 复》(来工委节能 字[2022]9号)。
是,已于 2022年 8月 5日取得东营 市河口区行政审批 服务局出具的《关 于山东海螺型材有
限责任公司年产 2 万吨节能型材生产 线技术改造项目节 能报告的审查意 见》(东河审批能 审[2022]3号)。
是,已于 2011年 9月 20日取得东 营市河口区发展和 改革局出具的《关 于对
东营市河口区发 展和改革局于 2023年 7月 17 日出具证明,确 认山东海螺已建 项目的主要能源 资源的消耗情况 符合能源消费 “双控”和其他 能源监管要求。
4 万吨优质欧式 塑料门窗型材生 产线 万吨优质美式 塑料门窗型材生 产线项目
否,项目核准(备 案)时间早于《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开始实施时 间,无需取得。
英德市发展和改 革局于 2023年 7 月 18日出具证 明,确认英德海 螺已建项目的主 要能源资源的消 耗情况符合能源 消费“双控”和 其他能源监管要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否,项目核准(备 案)时间早于《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开始实施时 间,无需取得。
弋江区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于 2023 年 7月 27日出 具证明,确认海 螺新材料已建项 目的主要能源资 源的消耗情况符 合能源消费“双 控”和其他能源 监管要求。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否,项目核准(备 案)时间早于《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开始实施时 间,无需取得。
唐山高新区发展 改革局于 2023 年 7月 21日出 具证明,确认截 至证明出具之 日,暂未发现唐 山海螺存在违反
否,属于“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 满 500万千瓦时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无需取得节 能审查意见。
综上,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已建、拟建、在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已经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德信(缅甸)律师事务所、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的确认,缅甸海螺和泰国海螺在能源消耗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主要能源为电力、天然气和水,报告期内发行人能耗(折算为标准煤数量)情况如下:
注 2:我国单位 GDP能耗来源于 Wind数据,其中 2023年 1-6月数据未公布。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单位能耗均低于同期国家单位 GDP 能耗,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理念。
根据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关于开展 2022 年度芜湖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诊断工作的通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为芜湖市重点能耗企业。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于 2023年 7月 18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已建项目的主要能源资源的消耗情况符合能源消费“双控”和其他能源监管要求。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或节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该单位的调查或行政处罚,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满足地方双控要求。
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已建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官网等公开信息渠道,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均不属于项目所在地“两高项目管理目录”或重点用能单位,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受到过当地节能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单位能耗均低于同期国家单位 GDP 能耗,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根据发行人 2022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人于 2023年 7月 21日出具承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本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用于或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落后产能、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文件,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双高”产品;
3、查阅国家及地方关于能源消费双控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文件,获取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已建EMC易倍、拟建、在建项目的明细表及相关的节能审查文件; 4、取得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已建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取得缅甸律师和泰国律师关于缅甸海螺、泰国海螺能源消耗合规情况的回复;
6、获取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数据,计算发行人单位能耗,登陆Wind查询我国单位 GDP能耗并与发行人单位能耗进行比较;
7、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获取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用途;
9、登陆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报告期内的能源消耗和节能合规情况。